壹、民法上善意取得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善意取得的確立需要註意:
(a)其主體僅限於第三人,這壹制度不適用於其他非法占有者;
(二)標的物不限於法律所允許的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
(三)第三人取得該財產必須基於善意,即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讓與人無權處分該財產;
(4)第三人已經占有被轉讓的動產的事實。此外,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於交易取得或有償取得的情況。
二、什麽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取得財產的占有,即讓與人無權轉讓所有權,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的物權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不僅適用於不動產,也適用於動產物權的取得。《民法典》第311、312、313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保護交易安全、受讓人的合理信賴、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而設立的制度。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平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制度。首先,它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了所有權的安全。其次,註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時,應重點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對所有人利益的限制可以認為是所有人在委托他人保管或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未盡註意義務的責任,使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的條件是受讓人善意,購買價格合理,已經完成交付或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