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壹條兩歲以下兒童壹般隨父母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母親可以隨父生活:(1)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不適宜子女隨父生活的;(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父母同住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第三條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優先考慮:(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第四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