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較大的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不損害另壹個較小的法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條件如下:
1,肯定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危害。
2、必須是萬不得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
3、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損害。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條件:
1.合法權益處於真正的危險之中。
2.危險正在發生。
3.出於必要損害另壹合法利益。
4.行為人主觀上有風險厭惡感。
5、沒有超過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而必須損害另壹法益的行為。《刑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只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定條件的行為才是避險行為。因為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與正當防衛明顯不同,後者損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其成立要件遠比正當防衛嚴格。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1,危害來源不同。正當防衛面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面對的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危害的來源不僅包括人類的違法行為,還包括自然的自發力量、動物入侵、人類生理、疾病等原因帶來的危險。
2.行為有不同的表達方式。正當防衛是對抗、反擊和抵抗不法侵害者的積極行為。緊急避險是壹種被動的避險行為,雖然避險行為相對於受傷害的第三方是積極的。對沖有兩面性。
3.損害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的客體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第三人的權利往往因緊急避險而受到損害。
4.行為實施的條件不同。面對不法侵害,公民即使有其他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也可以行使正當防衛;當公民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緊急避險。
5.主體範圍不同。法律對正當防衛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任何公民都有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是,緊急避險系統並不適合在自己的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以避免自身的危險。
6.極限條件不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緊急避險的極限條件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顯而易見,法律對緊急避險條件限制的要求遠比正當防衛的限制嚴格。
7.受傷的人會有不同的反應。因正當防衛受到損害的不法行為人,既無權對抗防衛人,也無權以損害第三人權益的方式實施緊急避險;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受損的第三方可以抵抗避險者,或者以損害第三方的方式實施再避險或者鏈式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