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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朋友只有三個答案:

計算:1。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不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應小於等於壹個月。電腦公司和陳某可以商定最多壹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80%,因此不低於1600元;付給陳某5500元。

案例二。答:本案中,勞務公司、建築公司與胡之間建立了勞務派遣關系。在胡與勞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與建築公司的勞務派遣協議中,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有明確約定。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築公司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未按期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但勞務派遣單位仍應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因為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債務人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債務時,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實際履行。本案中,建築公司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義務,但這不能構成勞務公司拒付勞動者工資的正當理由。勞動報酬涉及勞動者的生存。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即使建築公司違約,勞務公司仍應向胡等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務公司在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後,可以向建築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4.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他在勞動關系中的職務行為屬於企業行為,而不是代表他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發生什麽變化,都不應影響企業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公司原領導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認為,與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原領導簽訂的,新領導不履行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雖然法人代表發生了變化,但法人主體沒有變化,法人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變化。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對勞動者的承諾義務。不這樣做就構成違約。當然,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後,新的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經營的負責人,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重大調整,對人員的使用進行合理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壹致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的生產經營者沒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

我不能全部給妳。。。這些都可以在老師給的資源裏找到。。。不要太懶。PS周四要交,只是提醒妳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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