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在法定期限內拒絕或者執行的。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壹)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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