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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分手後該不該互相還錢?

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經常互發紅包,互轉錢款以表情意,經濟往來“剪不斷理還亂”。所以很多情侶分手後都是追求財產,直到對簿公堂。那麽問題來了,情侶在戀愛期間轉移的錢,分手後可以主張返還嗎?

案情簡介

原告趙與被告李於2019經人介紹認識,後關系逐漸密切,發展為情人關系。在他們的交往中,李以各種理由向趙要錢。基於兩人的戀愛關系,趙某認為雙方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進行交往,遂通過微信向被告人李某轉賬17萬元,其中部分款項系趙某向他人借款。雙方分手後,李某拒絕與趙某聯系,趙某認為李某並未與其結婚,應返還其收受的錢款。

裁判結果

本案中,原、被告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進行交往,壹方向另壹方索取財物,數額巨大,應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使是贈與,雙方分手締結婚姻的條件消滅,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贈與物,壹方應當將財產返還贈與人。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李某願意退還原告趙某1.2萬元。

法官的陳述

戀愛要謹慎。戀愛期間,男女之間有金錢往來,特殊節日、紀念日壹方轉給另壹方的錢。轉賬時,明確備註是表達愛意的錢,如備註中的“我愛妳”,表達愛意的特殊諧音數字錢,如520、1314,以及日常開銷、消費等,壹般認為是贈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壹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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