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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認定對患者健康的嚴重損害?

法律確定患者的健康受到如下嚴重損害:

1,嚴重損害患者健康,具體是造成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不治之癥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後果。有此行為的醫務人員壹般構成醫療事故罪。

2、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病人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

1.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人身自由權;

2.侵害監護權非法解除被監護人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犯死者人格權或者非法使用、侵害遺體、遺骨,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精神損害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造成殘疾,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要求死亡賠償金;

3.其他損害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3.侵權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上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綜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三條

對自然人人身權益的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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