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是中共中央於五月四日發布的,1946,簡稱五四指示。指令決定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農民。五四指示揭開了解放區土地立法的序幕,為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中央發出了《關於清理減租和土地問題的指示》,著名的“五四指示”。
2.中國土地法大綱
1947年7月,中央工委召開全國土地會議,9月通過《中國土地法大綱》,並於10年6月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
其主要內容是徹底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規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護民族工商業發展的規定;規定設立人民法院。《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後,各解放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頒布了補充規定。
通過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出了帝國主義和國民黨政府的統治基礎,鞏固了根據地;農民得到土地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革命果實,組織人民武裝,建立人民政權,積極參加人民解放軍;農民的革命熱情被調動起來,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
擴展數據
條款和條件:
我國土地法大綱第七條,以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為土地分配單位,但區縣農會得於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之間,作若幹必要的調整。在人口稀少的地區,為了方便耕種,土地可以分配給鄉以下較小的單位。
第八條農村農會接收地主的牲畜、農具、房屋、糧食及其他財產,並收集富農上述財產的剩余,分配給缺乏這些財產的農民及其他貧民,給予地主同等的份額。分配給每個人的財產都屬於自己,使所有農村人都能獲得適當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第九條特殊土地和財產的處理辦法如下:
(壹)森林、水利、葦田、果園、池塘、荒地等可分割的土地,應按普通土地標準劃撥。
(b)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礦山、大牧場、大荒地、湖泊和沼澤由政府管理。
(c)名勝古跡應得到適當保護。特種書籍、古物、藝術品等。已被接受的具有歷史價值或學術價值的,應列出清單,提交當地上級政府處理。
(D)軍火和武器、大宗貨幣、資產、糧食和滿足農民需求後剩余的其他物品應列出清單,並提交地方高級政府處置。
第十條土地分配中特殊問題的處理辦法如下:
(a)只有壹兩個人的貧困農民可由農村農民大會酌情給予相當於兩三個人的土地。
(B)普通農村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及其家庭獲得與農民相同的土地,但其職業足以經常維持其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者,不論土地或部分土地,應由農村農民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酌情處理。
(C)所有住在農村地區的人民解放軍、民主政府和人民團體,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都獲得同農民壹樣的土地和財產。
(d)地主及其家庭應獲得與農民相同的土地和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土地法大綱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五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