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裏的收容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壹種安全措施。
1.學生違法犯罪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政府可以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特別是對那些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懲處。"
2.犯有欺淩行為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受到不同的處罰。學校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堅持實施校園欺淩的學生,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特殊(工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實施校園欺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采用歸納和列舉兩種方式對校園欺淩的行為進行界定,從主觀故意或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淩進行界定,以區分校園欺淩與學生之間壹般的打架、嬉鬧行為。班級和其他集體中的歧視、孤立和排斥;多次恐嚇、辱罵或嘲諷特定學生;多次索要財物;多次損壞或汙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和其他物品;實施毆打、體罰、汙損身體等行為的;凡在欺淩過程中記錄、錄制或傳播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視為校園欺淩。
可見,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是該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