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裝備標準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裝備標準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裝備標準

1和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作為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可參照執行。

中央駐魯單位、省屬企業和省直有關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並報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執行。其他企業和單位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2、規範性參考文件

以下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經貿委,國經貿安[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裝備標準(試行)》

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的基本要求

3.1選擇要求

3.1.1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操作人員可能接觸到的毒物種類進行選擇,並配備相應的濾毒罐(箱)。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氣密性和濾毒罐(盒)的有效性,並按照國家標準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3.1.2各單位應根據員工的實際需要,配置不同性能、不同材質的勞動保護手套,防止刺傷、割傷、磨傷、燒傷、燙傷、凍傷、觸電、腐蝕、中毒和浸泡。

3.1.3對於可能發生物體墜落和撞擊的作業場所,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允許用其他形式的防護帽代替。

3.1.4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噪聲強度為員工配備相應的護耳器。

3.1.5對於可能被鐵屑和其他雜物飛濺物傷害眼睛的工作,必須佩戴防沖擊的眼睛保護裝置。

3.1.6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備相應的安全帶、安全網等墜落防護用品。

3.1.7紗布口罩不得作為防塵口罩使用。

3.1.8從事各種作業或在各種作業環境中工作的人員,應根據相應作業的工種和作業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果所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或其他工作環境時確實不適用,應配置或借用其他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2系統要求

3.2.1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按規定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2.2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儲存、發放、使用和報廢管理制度。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3.2.3禁止購買、發放和使用無證、過期或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

3.2.4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組成。

法律依據: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裝備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作為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依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可參照執行。

中央駐魯單位、省屬企業和省直有關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並報省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執行。其他企業和單位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 上一篇: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但是已經按了手印怎麽辦?
  • 下一篇:強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