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國家三包規定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待修。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實行三包,但可以有償修理:
(壹)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
(二)非三包修理者拆除造成的損壞;
(3)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
(四)三包憑證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的;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第二十壹條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上述部門責令按照三包規定處理。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