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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閉時職工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單位歇業的,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工作每滿壹年補償壹個月的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補償標準n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n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n(壹)勞動合同期滿;N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N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n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n(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壹致意見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n(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n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n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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