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範圍,探索建立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合理、規範、多元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但現實中,壹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和企業項目建設。在對農民的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之和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制度,賦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出租、入股權利,明確市場準入範圍。建立類似村辦企業、工廠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準入制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轉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建設用地的保值增值。
第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超標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稅!對人均耕地較少、二三產業相對發達的地區,原則上不再進行單壹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和農民住宅小區,實行壹戶壹宅。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收回,由村集體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