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本身屬於民事程序的壹種,但破產程序屬於特殊的民事程序,壹般由破產法規定。壹、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破產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於集體企業、合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設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但合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合營企業的破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二。破產程序的特點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相比,破產程序具有以下特點:(1)破產程序是壹種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破產程序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範疇,但也是解決企業破產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案件的處理首先要符合破產程序特別規範的要求,只有在破產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2)在破產申請程序中,只有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沒有原告和被告。破產程序是由於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而啟動的,而不是基於原告的起訴。(3)破產程序中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因為破產程序的重要功能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合理地分配給所有債權人。防止不公平的分配,如個別債權人優先獲得清償。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就不會出現上述情況,只需要適用壹般民事程序。(四)破產程序實行壹審終審制。破產程序實行壹審終審制,主要是為了盡快結束破產的善後工作,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使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三。破產程序的進行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從熟悉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人員中選定破產管理人,並立即發布公告,公告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管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申報債權的時間;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日期;責令債務人和破產人的財產持有人不向破產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但應當向破產管理人說明情況,以便處理。申報破產債權時,應當遵守法院規定的期限。破產債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不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申報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債權數額及形成原因,並出示必要的證據。法院必須對申報的債權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參與者是破產管理人,以及已經申報債權的破產人和破產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對申報的債權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消除的債權,可以認定為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財產分配。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誌的組織,由所有在冊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破產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財產稱為破產財團。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屬於破產人的全部財產和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請求權,屬於破產財團。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管理、變價、分配。根據法律規定,可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於集體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