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20臺電腦最高可判3年。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定,黑客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賬號、密碼等信息10組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取上述信息50組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什麽會有司法解釋?
互聯網上80%的電腦被黑客控制。
兩所高校負責人表示,近五年來,我國互聯網上傳播的病毒數量平均每年增長80%以上,互聯網上每10臺電腦中就有8臺被黑客控制,公安機關受理的黑客攻擊破壞活動相關案件平均每年增長110%。
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兩校制定了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法律適用。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罪名,但相關量刑標準並不明確。
如何衡量對黑客行為的處罰?
非法控制20臺電腦最高可判3年。
新司法解釋規定,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賬號、密碼、口令、數字證書等信息10組以上;獲取賬號、密碼等其他認證信息500多組;非法控制20個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衡量病毒犯罪的刑罰?
提供病毒10人次最高判5年。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不同情形下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定罪標準。比如通過網絡和文件傳播計算機病毒,導致20多個計算機系統被植入病毒程序;提供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10余個;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六百五十四點三八+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造成生產生活嚴重影響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單位名義或者以單位形式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達到定罪量刑標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