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將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提供給他人,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提供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的;
(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但該作品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得,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督和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測試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
(五)加密研究或計算機軟件逆向工程研究。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