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二是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自架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從事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追訴: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3.違反國家規定,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從事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及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究:
1,出站業務金額百萬元以上;
2.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3、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當事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時,行政機關已經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相應的罰款予以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