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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主體是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主體行為的法律責任由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承擔,二者均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規定,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或者在法定授權範圍內設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許可行為都是違法的,故意過錯的存在構成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

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生命、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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