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壹般沒有折舊賠償。車輛賠償中有壹項是車輛傷害的折舊賠償,但這項賠償不在保險範圍內。雙方可以自行解決;
2.事故發生期間,車輛維修費用和合理的運輸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但折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如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審查現場勘查記錄後,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進行檢查時,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救治結束或者確定損害結果後,事故當事人同意調解賠償的,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的,填寫《調解終止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會在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義務人在判決或者調解書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義務人強制執行賠償義務。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