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部分,包括制作機關、文件名稱、文號、嫌疑人基本信息及涉嫌罪名、案件來源、偵察過程中各種法律程序啟動時間、嫌疑人歸案情況;
2、正文,包括公安機關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說明案件的有關情況和作出起訴意見的理由;
3.末尾註明擬移送的檢察院名稱或我院公訴部門作出文書的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公安局局長印章或檢察院自偵部門公章;
4.附錄,說明移送的卷宗、犯罪嫌疑人目前的所在地、隨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按照犯罪告知處理的規定,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