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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法律後果

根據緊急避險法,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的法律後果:

1.刑事責任:緊急避險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緊急避險的權利是什麽?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為了避免真正的危險,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征是,當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受到威脅,無法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時,不得不損害另壹個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行為人能夠被認定為緊急狀態,那麽即使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也是不承擔責任的。但如果此時造成的損害超過了必要限度,法律只規定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壹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動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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