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或合夥關系並完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的證明;
(三)擬變更的執業機構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書;
(四)申請人執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受理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準予變更的,審批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換發法律執業人員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審批和更換的時限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獲準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前,向原審核發證機關提交原執業證書。
法律執業人員跨設區的市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在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和變更後的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移交法律執業人員的執業檔案。
任何法律法規都沒有這樣的規定。當然,有些法律機構會做這樣的約定,或者壹些指導性的法律從業者會和妳簽訂這樣的約定。
但從法律效力上來說,這是無效的。限制勞動者自主創業的權利,本身就是無效協議。
新進的法律執業人員需要有原工作壹年以上的法律執業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習證明,加蓋公章後才能拿到司法所的資格證書。否則無法報考法律執業人員資格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也可以轉讓,但僅限於本市:
1.實習期間,原法律執業者所在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關閉、合並、撤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的;
三、凡不符合法律機構實習指導要求的法律執業者;
四、法人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後未超過三年的;
五、凡被法制機構禁止接受實習,懲戒期未滿的。
除上述情況外,實習生在實習期內壹般不允許轉崗。如果實習期間轉崗,需要取消原實習資格,重新申請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