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派出所的筆錄與事實不符。在已經簽名並簽字的情況下,需要提供直接證據推翻筆錄內容。筆錄是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錄和反映訴訟活動和案件事實的書面和視聽記錄。成績單有統壹印制的成績單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標題。壹般格式是“訊問筆錄”。求簡單介紹。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詢問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檢查文字記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筆錄。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確認無誤後,受訪者應在記錄上寫下“上述記錄已閱讀(或讀出),無不符”字樣。被詢問人、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