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用汙穢惡毒的語言辱罵他人;以文字、視聽資料等方式侮辱或貶低他人。侮辱他人必須公開進行。情節嚴重壹般是指行為人動機卑劣,手段骯臟,行為惡劣,影響極壞,受害人精神失常或因不堪屈辱而自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996條
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不影響受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997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措施,依法責令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
第998條
確定行為人對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以外的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與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
第二,人格尊嚴權包括什麽?
個人尊嚴權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的本質和價值,體現為“維護生命安全的權利;
2.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3.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
4.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5.隱私權是壹個自然人在私人生活中享有的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