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小姐在試用期內被公司錄用了。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因為被辭退,張小姐不服。她認為應該先調整崗位,調整崗位後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張小姐還認為,哺乳期內,公司不能辭退她,聘用期應延長至哺乳期結束。因此,公司將聘用期延長至哺乳期結束。哺乳期滿後,公司以同樣的理由辭退了張小姐,但張小姐認為由於工作忙,上班時沒有利用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公司還要支付加班工資。仲裁委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派張小姐要求支付哺乳假期間的加班費沒有法律依據,駁回其請求。
律師說: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三期?女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對吧?三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但不代表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配合?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篇文章裏?勞工?當然也包括在?三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必承擔崗位調整或者培訓義務的。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能夠充分證明張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完全有可能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2.女職工沒有休哺乳假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為正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
對於未安排1周歲以下嬰兒哺乳時間的女職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存在壹定爭議。在性質上,哺乳時間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不能通過支付勞動報酬進行轉換,司法實踐中壹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