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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批評教育什麽處分?

法律分析:批評教育不是懲罰。情節輕微的壹般給予批評教育,免予處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警告違反行政紀律的主體,讓他明白自己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從而提高警惕,讓他重視並改正自己的錯誤,不會再犯。這種處罰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2、記過:記錄或登記過錯,以示懲罰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者;3.嚴重過失:記錄或登記重大或嚴重過失,以表示嚴厲懲罰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壹定損失的人;4.降級:降低他們的工資水平。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但仍能擔任現職的人員;5.免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已經嚴重違反行政紀律,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人員;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喪失了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將設備所在地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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