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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書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者處理錄用函法律實務指南)壹、錄用函真實性的確認。真實性是任何材料成為法律證據的基本條件,只有真實性可驗證的材料才能有效證明法律事實。具體來說,工作者要註意以下幾點:1的形式。錄取通知書。書面形式還是電子郵件形式?目前,大多數公司的錄用通知書都是通過郵件發送的。作為電子證據,如果公司不服,需要申請公證確認。因此,收到錄用函的工人在收到郵件後,首先確認錄用函的郵箱是否為公司郵箱;然後不要在終端電腦上對郵件做任何改動或移動。2.2 .上面有公司印章或簽名嗎?OFFER信(外企壹般都是總裁簽)?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郵寄形式,如果錄用函上沒有公司印章或簽名,如果公司拒絕承認,勞動者在證明錄用函的真實性時會遇到困難。所以,勞動者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要註意錄取通知書的形式是否正規。二、要約函的法律效力及要約函內容的確認。1的法律性質。要約函是要約,所謂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在收到錄用函後,要註意錄用函的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比如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如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工資待遇等是否已經寫明。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函可以構成要約。2.錄取通知書什麽時候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即勞動者時生效。因此,當員工收到該要約時,該要約將生效。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撤回要約是指雇主可以在要約到達雇員之前或同時通知雇員撤回要約。要約的撤銷是指在雇員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雇主可以通知雇員取消要約。但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撤銷要約:(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勞動者需要註意的是要約的取消。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用人單位發了OFFER信然後又取消的情況,往往對弱勢勞動者造成很大影響。所以,勞動者要註意:(1)勞動者收到錄用函後,首先要查看錄用函是否註明了回復期限。未規定回復時限,員工決定接受錄用函的,收到後應及時回復;有答復期限的,勞動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答復。(2)如果聘書有上述兩種不可撤銷的情形,那麽員工應該主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主張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至於選擇哪種主張,需要根據聘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判斷)。第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是否還應遵守錄用函中承諾的事項?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錄用函中規定的獎金或年薪在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的金額低於錄用函中約定的金額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簽訂並履行後,錄用函中的承諾是否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上述要約函真實性確定的情況下,要約函中的承諾是否具有約束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1.如果聘書約定的事項與勞動合同約定的事項不沖突,員工可以主張聘書仍然有效。比如,錄取通知書裏規定了月薪和年終獎的計算規則,但勞動合同裏只規定了月薪,沒有提到年終獎。(由於獎金本身的特殊性,此次索賠能否最終成功,仍存在較大風險。) 2.如果《錄用通知書》中約定的事項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壹致,則視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協商壹致進行了變更,雙方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工人很難索賠。所以,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就是,根據要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錄取通知書上寫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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