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感情也不是生活的全部。當對方明顯有重大過錯導致婚姻確實難以維系時,及時放手對他來說也是壹種解脫。不建議因為外界的看法,親戚朋友的勸說等因素而妥協。對方的重大過錯包括與第三者同居、賭博、吸毒等。此時,無過錯方也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即行解除。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82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夫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壹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