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給付金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
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完畢之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
第九十四條分配案件中可以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由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後,按照各案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壹法院在不同案件中能否對同壹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批復》明確,同壹法院可以對同壹財產采取輪候查封措施,並說明壹般情況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被查封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壹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壹)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為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五)放棄債權。
第三十二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仍向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除非個別付款有利於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投資人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投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問題
浙江檢察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