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他人賬戶是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如果賬目有壹定價值,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在損害民事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先與對方協商解決,要求對方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協商不成的,可以持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