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平責任原則
1,壹般情況。
2.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
3.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
4.無過錯暫時失去理智對人造成傷害。
5、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
6、當事人對塌樁損害沒有過錯。
7、對於對方的利益或* * *與利益的損害,當事人沒有過錯。
8.幫助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遭受損害,第三人不確定或者無法賠償的。
二、典型的過錯責任形式:
1.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各種行為。具體包括兩個規則:壹個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時,只有受害人通知網絡。
服務提供者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二是知道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況下,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是指行為人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以前的行為對他人負有註意義務,未盡到註意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場所”的責任,是指客人。
博物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因場所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組織者責任,是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3.限制有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又稱醫療事故責任、醫療侵權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的範圍比較狹窄,引起這種責任的醫療活動只能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即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壹般來說,醫務人員的過錯屬於醫療機構的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