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最直觀的就是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首先,罰款金額設置的比較高。此次修改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由現行法律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到30萬元至6543.8+億元;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到40%至100%。
此外,懲罰方式更為嚴格。
例如,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將現行的“先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再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罰款”的規定修改為:
壹旦發現違法行為,責令整改,並處以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日連續處以罰款。拒不停產整頓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處罰力度也變大了。
法律加大了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示力度,加大執法頻率,暫停項目審批,提高相關保險費率,禁止行業或職業進入,通過“高懸的利劍”有效打擊和震懾違法企業,保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
嚴防監管盲區落實“三個務必”
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了“三個必須”。
即“管理行業必須管理安全”、“管理業務必須管理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必須管理安全”。
這次將“三個必須”原則寫入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了壹套比較完善的責任體系。
這明確了該部門安全監督的責任。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明確了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還明確了新興行業安全監管的職責。
原則上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防止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形成安全監管盲區。
此外,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要求企業中除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外,其他所有副職都要根據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壹定的職責和責任。
我們必須註意安全生產,否則生產負責人將對事故負責。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也要求職能部門相互配合。
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享信息,利用資源,依法加強安全監管,形成部門監管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