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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項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1。出口企業退稅:指出口貨物已征增值稅的退稅。

2.軟件企業退稅: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2010前,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部分立即予以退稅,退還的稅款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發和企業擴大再生產。

3.福利企業退稅: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數退還增值稅,每名殘疾人每年可退增值稅金額為3.5萬元。

4.模具、數控機床、鑄鍛件退稅:模具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可按實際繳納的稅收返還70%,返還的稅收將專項用於模具產品的研發。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可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退稅50%,退稅款專項用於企業技術改造、數控機床產品研發等。專業鑄鍛件企業生產銷售的鑄鍛件,可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退稅35%,退稅款專項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鑄鍛件產品研發。

5.宣傳文化事業退稅:對符合《關於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商家或新華書店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已退稅款應全部用於技術研發、設備更新、網絡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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