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裁決?
裁定書是司法機關為處理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在我國,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依法準許上訴或抗訴。二審的裁定壹般需要書面裁定。裁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應當排除的事項、理由和其他事項。
裁定書的格式、書寫、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
第二,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了實體問題,也解決了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拖延當事人期限等需要解決的程序性問題,人民法院核準其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時,可以裁定處理。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3.判決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裁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裁定作出後,可以記入筆錄。
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對壹審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天,對壹審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應當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壹方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法可以申請公示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以及申請的理由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