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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賴列入黑名單的法律後果

法律解析: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對於被執行人而言,壹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在出行、高消費、貸款、購房、投資、招投標、出入境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壹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銀行記錄的信用評價會相應降低並長期存在,對以後的發展、貸款融資等行為都會產生間接影響。同時,被背信人還需要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滯納金。在被執行人為公司的情況下,其失信信息會被推送到工商部門,影響其資質認證和信用評級。對於那些必須依靠相應資質和信譽來支撐和保障其正常運營和發展的企業來說,無疑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對於被執行人來說,首先要盡量掌握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狀況。如果確實無法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應當盡可能全面、準確地向執行法官提供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以便執行法官及時對被執行人實施網絡查控措施,準確發布被執行人失信信息。

特別是在日常經濟交往中,在簽訂各種合同時,壹定要註意收集和保管對方的身份信息、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等具有唯壹識別性的信息,防止壹旦訴訟進入執行階段,這些重要信息的丟失影響到自身利益的實現。

進入失信人“黑名單”,後果極其嚴重。壹份名單限制了失信者的“自由”,讓失信者不得不權衡違法的成本。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後,需要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到法院辦理結案事宜,才能撤銷失信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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