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或者重要情節不清,缺乏充分的證據作為依據,或者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與結論有矛盾,發現新的事實、新的證據證明原事實有錯誤,以及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者有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虛假鑒定,翻譯人員提供虛假翻譯等情形的。,並故意誣陷他人,造成案情虛構,與實際情況嚴重荒謬。發現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審判人員有玩忽職守、故意歪曲事實、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法律適用上有哪些錯誤?所謂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作廣義解釋,既指刑事實體法適用的錯誤,也指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對行為人行為的法律認定存在重大錯誤,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將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將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二)適用法律規定不正確,錯誤認定案件性質和罪名的。該適用的法律規定沒有適用,不該適用的法律規定卻適用了。本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或者未考慮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故未依法判決、定罪、量刑。原判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極輕極重,超過了法定刑限度,明顯不公。
這些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並不那麽確切,通常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或者不應當判處,要求改判、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或者認為原判太輕,卻要求越判越重;等壹下。如果申訴人有充分的理由說明這類案件,他有申訴的理由,司法機關應當受理申訴,立案審查,直至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