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版權:
由於版權蘊含著巨大的無形財富價值,世界各國早就開始通過法律手段對其進行保護。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第壹部保護作者權利的法律是英國1709的《安娜女王法案》,隨後歐美國家相繼建立了自己的版權保護制度。
1999,1999年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之前,澳門壹直采用各種法律制度,包括從葡萄牙壹直延伸過來的版權保護制度。除了加入諸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巴黎版)和《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國際公約之外,相關的版權制度還受到0966年4月27日第65438+46980號法令的管理,該法令發表在1972年10月8日的《官方公報》上,是對作者的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1985 165438+10月25日,當時的立法會還頒布了第4/85/M號法律,對音像制品的定義、盜版許可證、未經許可非法復制音像制品的刑事處罰等作了補充規定。
1996生效的澳門新刑法典未對著作權保護作出任何規定,侵犯著作權罪繼續以單行法規規定。隨後,1998年5月4日,當時的澳門政府頒布了第2002號令。17/98/M,並對上述澳門版權法律制度作了壹些補充規定。
然而,面對近年來科學技術特別是科技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著作權保護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問題,原有的法律制度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此,澳門政府頒布了1999年第102號法令.1999年8月43/99/M,徹底廢除舊著作權法,制定全新的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體系。
上述法律法規共有六個部分、223條,分別對著作權的內容、所有權、保護期、國際保護範圍和使用作了詳細規定,還對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二、工業產權: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澳門很早就開始建立自己的保護工業產權的法律體系。但在1999之前,澳門只有壹個獨立的商標保護制度,即由DecreeNo建立的制度。10月6日56/95/M 165438,而WTO制定的其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比如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和新型號、生產商標和商業商標、地理標誌等。隨後是從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工業產權法(1995,刊登在《政府公報》第壹組第36號上)。
為了適應法律本地化的需要,填補相關的法律漏洞,澳門政府頒布了1999年第2000號法令。19913年2月3日97/99/M,即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同時廢止上述兩個法令。
新《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法》共有314條,對工業產權的登記和種類、侵犯工業產權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