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人口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標準為:
(1)拐賣婦女、兒童的,無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行為之壹的;
(二)辦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無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牟利,只要是被拐賣的;
(三)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事先合謀為其拐賣提供經濟資助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素。拐賣婦女、兒童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引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並加以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手段,將被害人從原地劫走,並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轉賣,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賣,是指行為人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同壹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接收、藏匿、轉移、中轉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要元素。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4.主觀因素。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有出售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買、出賣、接送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的,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