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和中國居住證的程序:
港澳臺居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登記表,提交出入境證件,並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大廳提交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破損、字跡模糊或者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可以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遺失的,可以申請補發。申領新卡時,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發行新卡時,應交回原卡。
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臺灣省地區,應當依法申請通行證,並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