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有資格申請在海外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在香港出生,而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
(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的任何時候,通常居住在淮澱香港連續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出生,而在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中國公民,並擁有香港居留權。
擁有居留權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在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時,必須同時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除上述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所需的文件外,申請人還須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表」(18歲人士ROP143,18歲以下人士ROP144)。
2.提供以下任何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1)《香港身份證明書》(CI);簡稱);
(2)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3)英國屬土公民(香港)護照(BDTC);
(四)能夠證明申請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其他文件。
3.如申請人沒有上述文件,請提供以下任何壹套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1)出生證明;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的證明,例如無條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證件;如果只有父親在香港定居,需要父母的結婚證。
(2)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的證明文件,如就學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票據等。
(3)出生證明;父親或母親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證明他們何時取得香港居留權的文件,例如旅行證件;如果只有父親擁有香港居留權,則需要父母的結婚證書。
4.兩張近期彩色照片。
5.如申請人原本持有香港身份證(非永久性),他應在遞交申請時壹並交回。
6.申請身份證只能與申請特區護照壹並遞交,不能分開遞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