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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加工出口退稅政策

從1995年6月65438+7月1日起,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進口料、件應先按海關批準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填寫《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將《申請表》報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允許其對加工產品征收增值稅。貨物出口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免)稅時,也應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扣除該部分進口料件的稅額。實行“免、抵、退”辦法的生產企業,應先根據海關批準的《進口加工登記手冊》填寫《生產企業進口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然後將此申請表報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允許其在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時,按照規定的稅率和退稅率差額,扣除當期出口貨物未免、抵、退的稅額。

壹、退稅流程如下:

1.納稅人持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

2、按登記表及相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人員印章後申報;

3、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4、經批準後,發給企業退稅登記。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二、辦理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有專項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個稅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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