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1。《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
2.《戶口登記條例》規定:“18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關於貫徹實施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規定,已滿18周歲的人,更改姓名時應適當控制,無充分理由不得輕易更改。
四、根據《深圳市公共名稱變更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有9種情況可以更名。
1.有夫姓的女子失去夫姓,或者改姓為名。?
2.和尚、道士、尼姑等。都是世俗化的,他們的法名都改成了俗名。?
3.該名稱包含不容易被公眾識別的晦澀詞語。?
4.名字的內涵和普通話的諧音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所謂“公序良俗原則”,是指影射侮辱他人,宣揚封建迷信、庸俗、汙穢、惡意利用、歧視、平等正義、敵視社會、醜化美好文明等意識和形式。,違背社會道德和優良傳統,違背法律法規精神,反社會、反科學、反文明的。?
5、與本市壹定範圍內的居民或者三代以內的近親屬同名易引起誤解的。所謂“壹定範圍內”,特指單位同事、我校同年級同學,或者與公眾人物同名。?
6.收養關系成立或者解除後,需要變更姓名的。?
7、名字的含義容易引起對性別特征的誤解。?
8.外國人成為中國公民後,把名字改成中國。?
9.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改姓名的,經監護人同意可以改姓名(14周歲以上需學校同意)。?
5.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不允許改名?
公安機關在什麽情況下會拒絕受理更名?《深圳市公開更名登記程序規定(試行)》明確:組織或者參加邪教組織的;擬變更的名稱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或者含有公眾難以辨認的文字的;有不良信用記錄和犯罪記錄(過失犯罪除外);且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申請改名,但尚未取得對方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