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不起訴是指在壹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或者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壹定的條件和標準,對違法行為決定不起訴或者不予處罰。這種做法旨在鼓勵企業或個人自覺守法,主動糾錯,壹定程度上減少司法壓力和資源消耗。
符合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動投案:違法主體在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向執法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證據和資料。這說明違法主體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並願意積極配合執法機關調查。
2.主動糾正錯誤:違法主體應積極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並積極配合執法機關進行整改。這包括停止非法活動,消除非法影響,賠償受害者。
3.無重大社會危害性:違法行為不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不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合規承諾:違法主體應當書面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配合執法機關監督檢查。
5.無其他違法行為:違法主體在壹定期限內無其他違法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遵從不起訴並不適用於所有違法行為,具體適用條件可能因地區、法律法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違法主體要配合律師,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是否符合不起訴條件,並與執法機關溝通協商。
總之,合規不起訴是司法機關或執法部門的壹種靈活的執法方式。通過鼓勵違法主體主動投案,積極改正錯誤,可以達到法制教育和社會效果,減輕司法負擔。
合規免責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對違法違規行為不起訴、不處罰的壹種特殊處理方式。其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主動改正錯誤、積極配合調查、無惡意犯罪意圖、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具體程序包括:申請豁免、提交相關證據材料、接受監管部門審查、達成豁免協議。合規免責的目的是鼓勵企業自我糾正,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但是,免責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手段,而是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實現法律與司法的有機結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訂);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訴,符合本法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投訴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更正的內容。不得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而拒絕受理申訴。對不服申訴、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證明、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申訴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