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要件: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即已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女性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二人性欲的傾向,但沒有強迫通奸的目的。
3.客體要件:違反了法律對婦女兒童性羞恥的保護。
4、客觀要素:
(1)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婦女的;
(二)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婦女人格的;
(3)行為人具有觸摸、舔舐、吮吸、親吻、摟抱、撕扯、脫光衣服褲子、用刀切割、切割女性頭發、衣服和身體等後果。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猥褻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然而,只有猥褻婦女和兒童才構成該條規定的犯罪。對女性以外的男性進行猥褻,在本條中不構成犯罪。猥褻婦女是指觸摸、舔、吸、吻、摟抱和手淫婦女的行為,不包括性交。但是對男孩的性騷擾可以包括通奸。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7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多次猥褻兒童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