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在承接合同前,應與甲方協商,就主要材料的采購達成諒解,不簽訂甲方材料供應條款。
在簽訂合同時,要註意約定明確的稅費憑證,特別是在分包合同、物資采購合同等材料中,明確寫明對方應提供相應金額的合規增值稅專業發票。
同時還要求等待對方提供相應的付款申請、購銷憑證、增值稅專用票證後再進行付款。
2.加強對承包商和分公司的管理承包,加強分公司的運營,有利於施工單位的業務發展,但同時也會帶來很多管理問題。
“營改增”後,很多承包商或分公司對新規並不熟悉,仍然按照之前的流程提供相應的工程發票。這種情況勢必會為最終解決糾紛埋下隱患。
施工企業要對承包單位和分支機構進行及時有效的培訓,要求其註意收集和保管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上到下嚴格執行規範的發票管理制度,做好發票的開、領、驗管理工作,避免因使用不當帶來的法律風險。
3.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夥伴。
在稅改之前,為了降低成本或者因為施工現場供應條件的限制,施工企業往往選擇個體戶作為供應商直接采購零星材料,或者直接租賃勞動力,提供設備租賃服務。
稅改後,施工企業應盡量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並實際計算相應的抵扣稅率,以免全額抵扣企業增值稅。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要求供應商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經多方交易比價後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4.加強現金流管理,合理安排工程結算進度。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給建築業現金支付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根據實際的資金需求,制定可執行的資金策略,使企業保證充足的現金流,從而減輕支付壓力。
此外,施工企業應在合理確認結算收入節點的同時,協調業主、總公司、分包公司的結算進度,巧妙利用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避免因納稅義務過早、抵扣不足而造成當期多繳稅款和資金占用。
5、做好財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相應的報價調整。
雖然“營改增”制度已經確定,但目前,各地還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方案。相當壹部分建築企業的工人對最新的稅法並不熟悉,如稅制改革方案、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等。建設單位應積極組織公司內部財務、管理、成本等人員進行稅收政策教育和培訓,同時與稅務和建設主管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國家和地方稅收法規,合理調整項目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