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學生盜竊少量財物,或者實施毆打、侮辱、威脅、強行索要財物等欺淩行為,情節輕微的,學校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和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實施的不受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壹)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管制器具的;(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四)盜竊、哄搶、哄搶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五)傳播淫穢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的;(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七)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八)參與賭博;(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