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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什麽情況下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在什麽情況下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來源:湖州市政府網站)

市民劉先生致電黨報熱線:我來自外省,哥哥因涉嫌參與當地壹起集體販毒案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現在案子已經到檢察院了。但我哥壹直堅持說自己剛好在現場,沒有參與,所以很委屈。我的父母代表他申請了法律援助,但援助律師在會後告訴我哥哥,如果他要為自己辯護,這將是壹個重大而敏感的案件,必須先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這樣的法律要求嗎?

黨報熱線回復:記者就此咨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費。他解釋說,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應當以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準。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劉先生的哥哥最後是否有罪還沒有定論,還要看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如果不服壹審判決,劉先生的弟弟還可以上訴。

其次,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除近親屬外,刑事案件應當由執業律師進行辯護。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三種:《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辯護人收集的關於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除了這三種,律師沒有向有關部門“舉報”的法律義務。也就是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現場,律師為其無罪辯護,律師有權依法獨立為自己辯護。

再次,從《律師法》及相關刑事辦案規範來看,並沒有規定律師必須事先向有關部門報告,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我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律師依據案件事實和國家有關法律為委托人辯護,而非他人,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辯護權,這與公檢法的分工協作、獨立辦案的法律原則完全壹致,有利於控辯平衡。

總之,無論從《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律師在為堅稱自己沒有犯罪現場的犯罪嫌疑人辯護時,都沒有向有關部門包括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法律義務。當然,作為需要特別慎重的重要辯護意見,由承辦律師要求提前在律師事務所討論或主動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家集體協商,充分論證其辯護意見的可行性,是我國法律允許和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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