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農村家庭的未成年孩子沒有人照顧,這時候需要承擔責任的是村委會的組織,但村委會能做的就是幫助孩子找到更合適的監護人。那麽,村委會監護人的聘書怎麽寫呢?其實,只要把指定人選和相關權利寫清楚,聘書就可以生效。我們來看看具體內容。1.村委會監護人聘書怎麽寫?(2013)甲社委字第1號張:根據法律規定,結合申請人張某某提出的申請,本人認真分析了各近親屬的情況,經居委會研究決定,指定張為林的監護人。被指定人對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XXX市XXX社區居委會(蓋章)2013 65438+10月28日二。誰能當監護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產生。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壹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該有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三種: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至親好友。這些人雖然不同於其近親屬,沒有法定的監護人義務,但其中壹部分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三,誰不能當監護人?監護人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計的,自然要有相當的能力。因此,監護人的資格是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崗位的重要問題,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各國法律對此都有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的“監護人資格缺失”(負面資格)。“缺乏監護人”的情況可以概括為:(1)未成年人;(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被法院解除職務的法定代表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不包括緩刑、管制)處罰的人,危害被監護人利益的人;(4)破產;(五)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即可能對被監護人造成傷害或者損害其利益的人;(六)下落不明的人。我國《民法通則》沒有像國外立法例那樣列舉監護人無資格的原因,只是在第16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必須具有監護能力。至於如何確定是否有“監護能力”,司法解釋認為,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等因素確定。綜上所述,由於村委會只是壹個組織,沒有能力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直接撫養孩子,只能通過其權力幫助孩子指定壹個特定的監護人,而生效文件發出後需要做的就是監督監護人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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