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裏發生火災,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補助,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救援申請和證明。縣級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糾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民政部門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要及時逐級檢查市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通報。對違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如果房屋火災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政府沒有責任進行賠償。如果火災是他人造成的,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
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壹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災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結束前,對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民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進行統計和評估,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調撥、發放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資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三條
人民政府采購用於自然災害救助準備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搶險救援、緊急搬遷和臨時救助的應急采購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