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偵查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合法、公正、有效;
2.監督刑事訴訟,確保公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監督法律適用,核實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公正;
4、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5.監督司法活動,監督法庭審判活動;
6.監督執行活動,確保判決和裁定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7、保障人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
調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備,是否存在非法逮捕、錯誤逮捕、遺漏逮捕的情況;
2、在立案、調查、初步審查、檢查、搜查、扣押、鑒定時,是否有違法行為;
3、在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時有無違法違紀、刑訊逼供等行為。
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是:
1,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行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如下:
1,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2.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實行法律監督;
3、對監獄、看守所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4、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二)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監督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四)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五)監督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
(六)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概括起來,檢察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刑事案件偵查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合法、公正、有效;監督刑事訴訟,確保公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監督法律適用,核實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公正;行政執法監督,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監督司法活動,監督法庭審判活動;監督執行活動,確保判決、裁定的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保障人權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